高尔位
清朝大臣。汉军镶黄旗人。顺治四年(1647)举人,初任直隶南和知县。九年(1652),授监察御使,巡按陕西。奏准整饬州县吏治腐败、官吏钻营等诸多弊端。十三年(1656),巡按山西,奏请革除晋省诸弊。寻因护解盐银至京事,被劾,免议。康熙三年(1664),迁顺天府府丞。十七年(1678),迁通政使。十九年,授左佥都御史,迁奉天府尹。二十二年(1683),擢刑部右侍郎。二十九年(1690),授佐领。次年,擢工部尚书。旋因疏浚京城河道浮估,降级休致。
清朝大臣。汉军镶黄旗人。顺治四年(1647)举人,初任直隶南和知县。九年(1652),授监察御使,巡按陕西。奏准整饬州县吏治腐败、官吏钻营等诸多弊端。十三年(1656),巡按山西,奏请革除晋省诸弊。寻因护解盐银至京事,被劾,免议。康熙三年(1664),迁顺天府府丞。十七年(1678),迁通政使。十九年,授左佥都御史,迁奉天府尹。二十二年(1683),擢刑部右侍郎。二十九年(1690),授佐领。次年,擢工部尚书。旋因疏浚京城河道浮估,降级休致。
元代政书。元丞相拜住等修纂。至治三年(1323)颁行。是仿金《泰和律》例,集世祖朝以来法规法令编纂而成的法令类编。据明焦竑榅《国史经籍志》著录,全书分为88卷。《元史·英宗纪二》载共2539条,包括制
参见“八关”(22页)。
南北朝时期北魏法令总称。亦称“后魏律令”。拓跋鲜卑建立北魏后,使用汉族士人,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南朝各律,先后九次编纂修定法典。(1)天兴元年(398),道武帝拓跋珪命三公郎王德定律令,申科禁,除前
亦作百粤。其名始见于战国晚期《吕氏春秋·恃君篇》。古代南方越人一种泛称或总称。以支系繁多,故名。包括句吴、于越、东瓯、闽越、南越、西瓯、骆越、滇越、山越等,“各有种姓”。其分布甚广。据《汉书·地理志》
即“乞儿诺尔”(123页)。
契丹语音译。原为契丹氏族的称谓,建国后遂渐演变为相当于“县”和“大乡”的基层行政单位。契丹诸宫卫、诸部族下均辖有数石烈。诸宫与大部族所辖石烈内设有夷离堇、麻普、牙书;小部族石烈设令稳、麻普、牙书,各司
蒙古地区佛教寺庙中的初级学位。凡入寺学习诵经讲经之徒众,经10年学习期满,举行结业典礼,即可获此学位。以后仍可继续深造,或在寺中担任较低的职务。
傈僳语音译。指横悬于江面上用以过渡的溜索。由竹篾纽结而成,直径约4至5厘米。有平溜、陡溜两种。平溜为一股,基本平直,没有倾斜度,来往均可溜渡,稍费力,一般安在江面较窄处。陡溜为两股,高低对倾,一来一往
州名。故址在今陕西靖边县东北白城子。车晋义熙九年(413)赫连勃勃于此建大夏国都城。北魏称统万镇升置州。隋改朔方郡,唐贞观二年(628)复置州。唐末为党项拓跋氏夏州定难军节度使治所。宋淳化五年(994
金代女真姓氏之一。亦称温迪罕氏。参见“温迪痕部”(22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