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部
见“王甲部”(206页)。
见“王甲部”(206页)。
傣语称“纳曼”。农民称之为“纳曼当来”,意即“寨内大家的田”。指解放前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制下为村社集体占有的土地。时村社之间有严格的地界;与村社成员一起生活而不脱离村社的人,均可平均分得一份土地使用
参见“僾尼”(2249页)。
碑石。金代修建佛寺以女真文字雕刻的功德题名碑,因原立于朝鲜咸镜北道庆源郡东原面禾洞佛寺,故名。现存汉城博物馆。碑身上部已残去一段,现存部分高约2米,宽约0.6米,厚约0.45米。四面皆刻女真字,字径2
约1815—1869清代新疆伊斯兰教白山派和卓。一称卡塔条勒、卡提条列。“卡塔”意为“大”。“条勒”或“条列”意谓“首领”。也称伊山汗和卓。玉素普和卓长子。清道光二十七年(1847),伙同克齐克罕、塔
?—1725清朝将领。满洲正黄旗人。字凫山。康熙进士,授国子监祭酒,历官内阁学士。五十年(1711),授福建巡抚。五十四年(1715),擢福建、浙江总督。任内出巡沿海各地,筹划台湾鹿儿门、澎湖、厦门等
俄国强迫清朝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又名《塔尔巴哈台界志》。1870年8月12日(清同治九年七月十六日),清朝钦差大臣奎昌和俄国钦差大臣穆罗姆佐夫在塔尔巴哈台签订,为※《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的第三个子约
晋代鲜卑叱卢部首领。见“叱卢”。(542页)。
?—1757清代蒙古王公。喀尔喀札萨克图汗部人。博尔济吉特氏。※达延汗巴图蒙克后裔,额璘沁子。乾隆十四年(1749),以追执乌梁海逃入巴党等,授二等台吉。二十年(1755),父卒,袭辅国公。随西路军征
元朝大臣。又译作安普、俺普。唐兀人。杨琏真伽子。至元三十年(1293),任宣政院使,被荐为江浙行省左丞,旋以江南民怨其父杨琏真伽,被免江浙行省左丞之职。后仍以宣政院使兼会福院使。主管佛教事务达20年。
辽代募民耕种闲散土地的一种制度。统和十五年(997),辽募民耕种滦河流域的空旷土地,十年内不交租税,是为在官闲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