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租地
亦称永佃地。清末汉族农民为开垦或租种蒙民地,缴纳一定地租而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一般在契经约上注明“永远管业”字样。只准汉人退还,不许蒙民回赎。这种关系的形成,有的因蒙古业主负债于耕种者,无力偿还,将土地赎回权作价偿还欠债,也有将土地所有权作价卖给承租者,立死契,但要纳租。河套地区的渠地租,亦称永租地,名义上为蒙旗所有土地,实际由垦务局招民耕种、征租,所征租银与蒙旗按比例分成。
亦称永佃地。清末汉族农民为开垦或租种蒙民地,缴纳一定地租而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一般在契经约上注明“永远管业”字样。只准汉人退还,不许蒙民回赎。这种关系的形成,有的因蒙古业主负债于耕种者,无力偿还,将土地赎回权作价偿还欠债,也有将土地所有权作价卖给承租者,立死契,但要纳租。河套地区的渠地租,亦称永租地,名义上为蒙旗所有土地,实际由垦务局招民耕种、征租,所征租银与蒙旗按比例分成。
古水名。即今绥芬河。金称苏滨水,明曰恤品河。皆同音异译。绥芬河有南北二源,南源称大绥芬河,出吉林省东北部盘岭;北源名小绥芬河,出黑龙江省东南部太平岭,二源合流后称绥芬河。又东流至黑龙江省宁安县三岔口北
明代汉人在塞外建立的村舍、田园。亦译作板申、拜牲、白兴等。蒙古语音译。一说源于汉语的“升板筑垣”,一说源于汉语“百姓”。明朝后期,大批汉族兵民迁入※俺答汗统治的土默特等地区,“造室力农”,开荒种地,修
敖汉旗札萨克府庙。蒙古语称好顺苏莫,俗称王子庙。位于内蒙古敖汉旗木头营子镇鼎足山下,清顺治年间(1644—1661)兴建。寺有主殿两座、其他殿堂80间、僧房等120余间。占地120亩。寺庙喇嘛最多时达
元朝封爵。为诸王第三等级封号之一,授驼纽金印。延祐七年(1320),仁宗次子兀都思不花由安王降封。
爵名。清代宗室封爵中第九等之称。乾隆十三年(1748),从镇国公一爵内分出,始正式立此爵名。前镇国公一爵,有入※八分、不入八分(分,去声)之分。入八分镇国公位列14等封爵中第七;不入八分镇国公位列第九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正统(1436—1449)后设。《满洲源流考》将此卫与正统后所设只卜得卫同作扎穆图卫。
见“耶律直鲁古”(1326页)。
南诏军士名。南诏国王及诸镇大军将随身护卫亲兵,系从※罗苴子中挑选的优秀者,手持红色弓弩,腰扎皮带,因而得名。
吐蕃贵族扶立之西突厥可汗。※阿史那弥射子,※阿史那元庆弟。唐延载元年(694),※阿史那俀子为唐武威道总管王孝杰击败后,势衰,其继立为汗。因“无惠下之才,恩义素绝”(《新唐书·郭元振传》),未获十姓部
县名。位于青海东部日月山麓湟水上游,青藏高原与黄土高原交界处。东邻湟中县,西隔日月山与海南共和县相接,南连贵德县,北接海晏县。唐时属吐蕃,五代至宋元,为唃厮啰所据,号为西番。明正德四年(1509)东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