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火桩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地域名。藏语意为“门地方”。位于西藏山南地区东南部。7世纪时即属吐蕃政府所辖。9世纪以后臧玛王子的后裔,拉隆贝吉多吉之兄弟,曾先后统治门隅东西各地。13世纪初,蒙古太子阔端派兵入藏,势及门隅,头人皆臣
见“阿苏特”(1207页)。
?—399十六国时期南凉建立者。河西鲜卑人。秃发氏。※秃发树机能后裔。父思复鞬死,嗣为首领。务农桑,礼俊贤,治政刑,修邻好,励精图治。晋太元十九年(394),受后凉吕光封为冠军大将军、河西鲜卑大都统、
?—391晋代铁弗匈奴首领。※刘务桓第三子,※刘悉勿祈弟。东晋穆帝升平三年(359),兄卒,杀兄子自立,朔方以西,东至上郡,控地千余里。遣子朝代国,娶代王拓跋什翼犍女为妻。同时通好前秦,被苻坚封为左贤
解放前云南边疆的一些山区民族和海南岛黎族合亩地区一种靠天雨种植的低洼田。他们大多种植旱稻,只利用一些低洼地带种植少量水田,没有灌溉设施,只能到雨季才能犁地、撒种,若在播种季节久旱不雨,就得丢荒,故名。
珞巴族博嘎尔部落方言音译。亦作巴核、穆戈。珞巴族巫师被认为是人和鬼神之间的特殊“使者”。以祭祀或驱赶※鸟佑(鬼魂)、卜卦、施行巫术等方式,为人祛危求安、免灾招福。非世袭。一般由神经失常或患重病之男女在
壮、布依族土司统治区域内土地名称。流行于广西泗城州(军民府),今红水河两岸。原有土地为农村公社公有。北宋以后为岑氏土官所有。土官将一部分土地授与亭目世袭领有,谓之亭田。亭目将其中最好的一份土地留给自己
?—1755清朝大臣。董鄂氏。满洲正白旗人。初为三等侍卫,累迁镶红旗满洲都统。乾隆五年(1740),授安西提督,驻屯哈密。十五年(1750),调任湖广总督。十八年(1753),清廷拟征准噶尔,任钦差大
蒙古国都城。又译喀拉和林,简称和林。城西有哈剌和林河,因以名城。一说得名于鄂尔浑河发源之哈剌和林山。另说“哈剌”意为“黑”,“和林”即“库伦”,意为“营帐”,即“黑帐”。太祖十五年(1220)始建都于
元代蒙古礼俗之一。每年十二月下旬择一吉日,于大都(今北京)西镇国寺内墙下,洒扫平地,以杆、草束一人形、一狗形,剪杂色彩缎充为肠胃。先选择显贵世家子弟交相发射,射至糜烂后,以羊、酒祭之。而后,由帝、后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