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萨
门巴语音译,意为“公有地”。民主改革前西藏部分门巴族地区存在的村社公有土地。包括以村社为单位共同占有的荒地、山林和绝户遗留下的土地。具有村社公有和领主所有双重特征,是在封建农奴制度下保留的原始村社土地公有制度的残余。由学本(相当村长)负责管理,本村社成员享有使用权。已经垦种的公有土地,私人可长期占有和继承。但使用绝户地者必须按规定承担差和乌拉,实际为领主划给农奴的份地。
门巴语音译,意为“公有地”。民主改革前西藏部分门巴族地区存在的村社公有土地。包括以村社为单位共同占有的荒地、山林和绝户遗留下的土地。具有村社公有和领主所有双重特征,是在封建农奴制度下保留的原始村社土地公有制度的残余。由学本(相当村长)负责管理,本村社成员享有使用权。已经垦种的公有土地,私人可长期占有和继承。但使用绝户地者必须按规定承担差和乌拉,实际为领主划给农奴的份地。
?—1358元朝将领。字彦英。武冈绥宁赤水(今湖南绥宁境)人。苗族。深习武功,众推为长,教苗众习武自卫。受湖广陶梦祯招纳,为苗帅。历任海北宣慰使都元帅、江浙行省参政。至正十六年(1356),调往江浙镇
?—1662清初将领。满洲镶蓝旗人。觉尔察氏。安费扬古之孙。初袭牛录章京。崇德三年(1638),授户部副理事官,署甲喇章京,随贝勒岳托攻明,越北京,略山东。六年(1641),随军围锦州,连败明都督洪承
即“讷北室韦”(920页)。
见“耶律必摄”(1308页)。
彝语音译。解放前四川凉山昭觉滥坝等地彝族奴隶社会的财富级别之一。又作“苏沙”。意为“拥有极少的财产”。为下等户。根据每户占有生产资料和单身奴隶的多少,由本家支议定而划分,以便在冤家械斗调解后分担赔命价
蒙古语音译。“格林”意为“家”、“包勒”意为“奴仆”。清代蒙古封建王公贵族的家奴。一般为主人服各种无偿劳役,不入旗籍,不服兵役,没有人身自由,得到主人允许可以娶妻成家,仍世代为奴。主人可以将其买卖、转
见“仇由”(320页)。
?—1644明末农民起义军首领。别号“老回回”。陕西绥德人。回族。曾为边兵。崇祯元年(1628),率当地回、汉民起义,与高迎祥等同被推为十首领。转战于陕西北部和甘肃东部,众至数万,被誉为“坚甲铁骑”。
青海省方志,近人许崇灏(甘肃人,字公武)编撰,系据新亚细亚学会会员黎小苏、邱向鲁、朱允明等实地考察报告,再稽古籍有关记载,重编而成。民国三十二年(1943)于重庆土纸铅印,分11章:第1章总说;第2章
县名。位于贵州东南部。唐代置梓姜县,隶奖州。宋为邛水县地,属思州。绍兴元年(1131),以黄平城名镇远州,始得名,非今县地。元置镇远沿边溪洞招讨使司,治所在今镇远镇。至元十八年(1281),改为镇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