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法
旧时西藏地方主要法典之一。十四世纪中叶西藏地方帕竹政权首领绛曲坚赞参照松赞干布以来吐蕃历代法典纂集而成,内容包括:英雄猛虎法;狐皮惩怯法;职官制度法;判别真伪法;逮捕传讯法;用刑取供法;罚款法;征税法;杀人偿命法;伤人治罪法;背盟违约惩处法;盗窃治罪法;联姻与离婚法;通奸治罪法;借贷钱财法。
旧时西藏地方主要法典之一。十四世纪中叶西藏地方帕竹政权首领绛曲坚赞参照松赞干布以来吐蕃历代法典纂集而成,内容包括:英雄猛虎法;狐皮惩怯法;职官制度法;判别真伪法;逮捕传讯法;用刑取供法;罚款法;征税法;杀人偿命法;伤人治罪法;背盟违约惩处法;盗窃治罪法;联姻与离婚法;通奸治罪法;借贷钱财法。
匈奴语音译。或省称“鞮”,意为“孝”。《后汉书·南匈奴列传》:“匈奴谓孝为若鞮”。汉宣帝甘露二年(公元前52年),呼韩邪单于附汉,慕汉帝谥号为“孝”,故自其子复株累若鞮单于以下至呼都而尸道皋若鞮单盒于
清代外札萨克旗之一。俗称青海王旗。雍正三年(1725)置。多罗贝勒朋素克旺札勒受封札萨克,掌旗务。下设8佐领。归西宁办事大臣管辖。乾隆四十七年(1782)赐世袭。牧地在布喀河(今布哈河)南岸。东至北末
?—1218金大臣。本名讹出。西南路(治今内蒙古呼和浩特东)猛安人。女真族。完颜氏。大定二十八年(1188)进士。累调河东北路提刑司知事,历同知辽州军州事、国史院编修官、应奉翰林文学、南京路转运副使。
清地名。位于辽宁省东北部,清康熙三年(1664)置,治今铁岭市。辖域东西190里,南北90里。东至清原城,西抵锦州府广宁县(今辽宁省北镇),南临承德县(今沈阳市),北接开原县。辽置银州富国军,领延津、
元封爵。为诸王第三等级封号之一,授驼纽金印。至元二十四年(1287),成吉思汗弟合赤温曾孙也只里始受封。据《元史》,保和、胜纳哈儿亦享有济南王封号。
清朝大臣、学者。满洲镶红旗人。姓费莫氏。字铁仙。由理藩院郎中出为徽州知府等。道光二十六年(1846),授驻藏办事大臣,因病未赴任。著有《儿女英雄传》、《荣昌县志》22卷,辑《史梅叔诗选》12卷。
东晋十六国时期河西、陇右鲜卑之一支。亦作叠掘。初为部落名,后以为氏。原居于漠南、河套一带,其中一部分早迁入河西湟中廉川(今青海民和县西北)一带。据《晋书·郭黁传》载,鲜卑折掘曾送马于前凉西平太守赵凝处
壮族传统节日。“吃立”,壮语音译,意为过“除夕”。流行于广西凭祥、龙州一带。每年正月三十日过节。相传始于“中法战争”之时。光绪十年(1884),夏历十二月二十九日,法国侵略者企图侵入我国要塞镇南关(今
见“兀鲁”(107页)。
书名。又名《滇记》。1卷。署名“明杨慎撰”。实由无名氏将白文《白古通记》、《玄峰年运志》译成汉文,加入有关史籍之记载,稍事编纂,最后由杨慎“删正”而成。约成书于嘉靖(1522—1566)初年。内容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