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法
旧时西藏地方主要法典之一。十四世纪中叶西藏地方帕竹政权首领绛曲坚赞参照松赞干布以来吐蕃历代法典纂集而成,内容包括:英雄猛虎法;狐皮惩怯法;职官制度法;判别真伪法;逮捕传讯法;用刑取供法;罚款法;征税法;杀人偿命法;伤人治罪法;背盟违约惩处法;盗窃治罪法;联姻与离婚法;通奸治罪法;借贷钱财法。
旧时西藏地方主要法典之一。十四世纪中叶西藏地方帕竹政权首领绛曲坚赞参照松赞干布以来吐蕃历代法典纂集而成,内容包括:英雄猛虎法;狐皮惩怯法;职官制度法;判别真伪法;逮捕传讯法;用刑取供法;罚款法;征税法;杀人偿命法;伤人治罪法;背盟违约惩处法;盗窃治罪法;联姻与离婚法;通奸治罪法;借贷钱财法。
?—1808清朝大臣。满洲正红旗人。姓瓜尔佳氏。乾隆三十三年(1768),由官学生考补内阁中书。五十一年(1786),累官山东按察使。后三年,擢至刑部侍郎,赴湖北审理济阳县民杨隆霖控告案。五十六年(1
见“乌拉部”(334页)。
明代藏区部落名。又作昝咂簇。属西宁卫,主要居住在今青海互助土族自治县境。明初,其族曾受制于巴沙族,后逐渐摆脱羁绊。支属甚多,有大昝匝、小昝咂、上中下昝咂、六古咂、巴咂等约30余小部落。其中大昝匝族户1
西域古湖名。见《汉书》、《后汉书》西域传。《史记·大宛列传》称盐泽。《史记正义》引《括地志》:又名泑泽。辅日海、牢兰(《释氏西域记》作牢兰海)、临海。清代《汉书西域传补注》:回部(维吾尔)语称罗布淖尔
清廷允许开放蒙地以消纳内地过剩农业人口的权宜措施。清廷原禁止汉族农民进入蒙古地区开垦土地,后因内地灾荒,大批贫困农民流入蒙古地区寻求生计,乃稽弛禁令,允许暂留,从事耕地,谓之为“借地养民”。《皇朝续文
见“耶律查哥”(1316页)。
见“杨吉努”(972页)。
见“斡难河卫”(2427页)。
西夏官位。系皇帝之师。西夏文《官阶封号表》中为师位之一。在诸王位之下,中书、枢密位之上,与上等司等位。参见“官阶封号表”(1532页)。
见“刘渊”(8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