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理所
官署名。北宋哲宗元祐元年 (1086)置,掌重新审理神宗熙宁元年(1068)正月以后至元丰八年(1085)三月六日大赦以前,命官与诸色人等判罪案判,事涉冤抑者,予以申雪。以及对熙宁变法得罪者,皆获雪除。
官署名。宋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罢神宗时所推行的新法,为重新审理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正月以后至元丰八年(1085年)三月六日大赦以前命官与诸色人等判罪案件,特设诉理所以掌其事。凡事涉冤抑者均予以申雪。
官署名。北宋哲宗元祐元年 (1086)置,掌重新审理神宗熙宁元年(1068)正月以后至元丰八年(1085)三月六日大赦以前,命官与诸色人等判罪案判,事涉冤抑者,予以申雪。以及对熙宁变法得罪者,皆获雪除。
官署名。宋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罢神宗时所推行的新法,为重新审理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正月以后至元丰八年(1085年)三月六日大赦以前命官与诸色人等判罪案件,特设诉理所以掌其事。凡事涉冤抑者均予以申雪。
官署名。三国魏曾为秘书署别称。明朝置为综理国家政务的中枢机构。洪武十三年(1380)废中书省和丞相后,六部分任庶务,直接听命于皇帝。因政务繁剧,仿宋制设华盖殿、文华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大学士,备顾
官名。北魏初置。《魏书·贺狄干传》:“初,太祖普封功臣,狄干虽为姚兴所留,遥赐爵襄武侯,加秦兵将军。”太和十七年(493)改定官制后未见。
官名。周朝置。酒官之长。《礼记·月令》:“乃命大酋”。郑玄注: “酒熟曰酋。大酋者,酒官之长也。”官名。1、酒官之长。《礼记·月令》:“仲冬之月……乃命大酋,秫稻必齐。”注:“大酋者,酒官之长也。”2
官名。西汉置,属京兆尹,秩比千石,东、西两市均设,主管市政及城内商业贸易。新莽以长安为常安,东、西市令为五均司市师,东市称京,西市称畿东汉仍置,减为六百石。官名。西汉在长安设市令,属京兆尹,秩比千石,
官名。东汉献帝建安(196—220)中曹操置 《三国志·张燕传》: “太祖将定冀州,燕遣使求佐王师,拜平北将军,率众诣邺。”魏晋时多兼镇守地区的刺史,统管军、政事务,与平南、平东、平西将军合称四平将军
官名。唐高宗显庆三年(658) 始置,为正三品上武散官,专授归唐将领,隶于诸卫。宋朝置为武散官,初正三品,神宗元丰五年(1082)罢为武散官,唯蕃兵蕃官仍授。宋朝武散官称号,为正三品。见《宋史·职官九
辽中期以后的政治中心。《辽史·营卫志序》说:“有辽始大,设制尤密:居有宫卫,谓之斡鲁朵,出有行营,谓之捺钵。”辽兴宗以后捺钵逐渐形成定制,春捺钵在春州鱼儿泊捕鹅,在鸳鸯泺或混同江钩鱼;夏捺钵在永安山或
宋朝吏部发给官员的功过历。又称付身文字、付身文书。由官员随身携带,上级官府于其上批写: 该官员于某年月日奉某官司之命,差到干办某事,至某年月日替罢; 有无未结绝事件、在假月日、不在职月日,以及展磨减勘
官名。①战国楚、赵置,位令尹、相国下,位甚尊。《战国策·东周》: “公爵为执珪,官为柱国,战而胜,则无加焉矣。”《战国策·赵策四》: “田驷谓柱国韩向曰”鲍彪注: “柱国,楚官,盖赵亦有。”秦、汉之际
官名,掌治其县,(见《后汉书·郡国志一》)。《后汉书·邓寇传》:“司隶校尉应奉、河南尹何豹、洛阳令袁腾并驱争先,若赴仇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