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守
居官守职。《孟子·公孙丑下》: “有官守者,不得其职则去。”
居官守职。《孟子·公孙丑下》: “有官守者,不得其职则去。”
官署名,汉朝亭的办事机关称亭寺。《后汉书·孝质帝纪》:“丹阳贼陸宫等围城,烧亭寺,丹阳太守击破之。”其后,南朝宋等沿置。《宋书·明帝纪》泰始四年九月诏曰:“自今凡窃执官仗,拒战逻司,或攻剽亭寺,及害吏
官名。卜人中之为士者。春秋鲁国有此官,掌太子出世时抱负之礼。《左传·桓公六年》: “九月丁卯,子同生。以大子生之礼举之,接以大牢,卜士负之,士妻食之,公与文姜、宗妇命之。”《礼记·内则》: “国君世子
依照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十一月四日公布的《技术人员任用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公务员可任用为简任职技术人员:一、现任或曾任简任职技术人员经甄别审查或考绩合格者; 二、现任或
官制用语。又称越转。宋朝官员转官的一项规定。凡有军功武臣或进士及第、出身等文臣,经磨勘,朝廷特准一次超越数阶官阶升转,称超转。(1)汉至南北朝有超迁之制,亦称超转。参见“超迁”。(2)宋制,超转是官员
职役名。宋代有甲头,亦称甲首。明代里甲制度,一甲共十人,推一人为首,称为甲首。参见“里甲”。
官名。《周礼》天官之属有渔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其职务是按照捕鱼季节以鱼梁来捕取鱼类,以供膳羞之用。北周依《周礼》置典鱼中士,正二命;典鱼下士,正一命。属冬官府司水中大夫。
官名。参见“额外郎中”。
官署名。北齐太子门下坊置,有监、丞各二员。隋朝沿置。唐高宗龙朔二年(662) 改监为郎,置二员; 丞二员,隶太子左春坊。掌东宫进膳、尝食,每夕更值于厨; 另有主食、典食等属。唐置,供应膳食的机关。其长
官名。隋文帝置职方员外郎,为侍郎的副职。炀帝改诸司侍郎为郎,废员外郎,增郎的员额为二人,后又减为一人,另置承务郎一人,掌同员外郎。唐武德初沿置,三年 (公元620年)改为“职方员外郎”见该条。
辽朝官署名。即南面官之“宣徽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