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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伯

①爵名。晋朝、南北朝、唐朝常为“开国县伯”省称。金朝初年置,位郡侯下,正、从四品,章宗承安二年(1197)改郡伯。②官署名。西魏、北周置,属地官府民部。以县伯中大夫为长官,下设小县伯下大夫、小县伯上士,小县伯中士。


爵名。晋代有王公侯伯子男六等封爵,伯以下皆封以县,县伯、县子、县男。或加开国二字,称开国县伯。其后,历代多沿置。见《通典·职官十三·历代王侯封爵》、《晋书·职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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