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试委员会
中华民国时掌管考试的机构,负责出题、阅卷等事。考试时则设,考试完毕则撤销;设委员长一人,委员三至十五人。
中华民国时掌管考试的机构,负责出题、阅卷等事。考试时则设,考试完毕则撤销;设委员长一人,委员三至十五人。
官名,秦置,汉沿置,为皇后宫的长官。《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詹事,秦官,掌皇后太子家,有丞。属官有太子率更、家令丞、仆、中盾、卫率、厨厩长丞,又中长秋、私府、永巷、仓、厩、祠祀、食官令长丞。诸宦官皆
官名。北周各地设总管府管理军政,其江陵总管府因有保护及监视梁国之责,特置此职辅佐总管。宋、辽、金、元、清皆置为总管副贰。参见“总管”。总管的副职。北周以总管为地方高级军政长官,一般不设副职,惟置于江陵
宋代三司内部机构,为盐铁七案之一,掌金、银、铜、铁、朱砂、白矾、绿矾、石炭、锡、鼓铸。
以最与殿二等考核官吏的办法。秦代始将官吏的考核列为课,考课时间定在每年正月,考课等第分最与殿两等(亦即上下两等),获最者给予奖励擢升,获殿者给以笞罚。在考课的业务标准方面,则按不同部门分别规定:对农村
科举制度。进士科考第分五等,第三等即称“进士出身”。元、明、清诸朝规定,经殿试取录者共分三甲,第二甲赐进士出身。
皇帝赐给功臣以享受特殊待遇的一种凭证。又名丹书铁券、金书铁券、金券、银券、世券等。省称铁券。始于汉高祖,后代沿之。原以丹书于铁板,故名。汉朝仅为颁发给臣下的一种封侯及荣誉凭证。南北朝以后,始具有免罪免
官署名。民国置,为中央行政官署之一;掌理司法审判、司法行政、官吏惩戒、行政审判、监狱及保护等事。设总长一人,综理部务;次长一人,辅佐总长处理事务。所属有总务厅,及刑事,民事、监狱三司。国民政府成立后,
官署名。辽国官制,分北院和南院,北院官员称北面官,南院官员称南面官。北面官掌管宫帐、部族、属国方面的政务,南面官掌管汉人州县、租赋、军马等事。北院设北院大王,为北院最高长官;北院也称北大王院。南院设南
公府诸曹之一。三国时魏置五兵尚书,骑兵曹主骑兵。公府亦有骑兵曹:咸熙元年(公元2 64年)始于丞相府置骑兵曹,有掾二人、属一人,秩第七品;大将军府亦置骑兵掾一人,品秩同丞相府。蜀吴无考。东晋初,宋元帝
官名。三国魏置。七品。官名,三国时曹魏置。1、即门郎,属城门校尉,掌守城门。2、为门下诸郎的泛称。参看“门郎”“门下”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