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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官的学艺限制

官吏任用限制之一。汉魏以来吏员的补用,多注重学识。汉初规定,学童能背诵经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吏。武帝时又规定,凡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百石,通一艺以上,可补为左右内史、大行卒史,比百石以下,补郡太守卒史。若员额不足,还可择掌故以补中二千石属,文学掌故补郡属。梁天监四年(公元505年)规定, 凡年未满三十,不通一经,不得解褐;若有才华,则不限年次。唐代在任用时对于某种特殊官职往往指定须有某种学识与艺能,如司法官员,须用明闲理法者;选取县令,注重于才堪政理者;选取秘书省、宏文馆、崇文馆、左右春坊、司经局的校书郎与正字,则以老行贞进艺学精通者注拟。五代时亦有此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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