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法
宋朝特别法之一。全称“诸仓乞取法”。宋初,吏人无俸禄,无以养廉。神宗熙宁三年(1070),因京师军粮仓吏人克扣军粮,遂给仓吏俸禄,定约束十条,严惩请托、勒索,称为仓法。其后,朝廷各司及州郡吏人皆依此法领俸。哲宗初罢,后复行。又称为重禄法。
宋朝特别法之一。全称“诸仓乞取法”。宋初,吏人无俸禄,无以养廉。神宗熙宁三年(1070),因京师军粮仓吏人克扣军粮,遂给仓吏俸禄,定约束十条,严惩请托、勒索,称为仓法。其后,朝廷各司及州郡吏人皆依此法领俸。哲宗初罢,后复行。又称为重禄法。
官名。见“审判员”。
唐代由吏兵二部侍郎主持的铨试分为两组,其一组称为东铨。见“三铨考试”。
唐中宗时,安乐公主、太平公主等,皆开府而主府;其官多出屠贩,纳钱售官,降墨敕叙封授之,因此,号称斜封官。见《唐书·安乐公主传》。
官名,东汉置,世祖改常侍曹尚书曰吏曹尚书,原掌常侍黄门御史事,后又掌选举祠祀事。见《后汉书·百官志三·常侍曹尚书注》、《晋书·职官志》。官名。据应劭《汉官仪》所说,西汉的侍曹尚书至东汉改称吏曹尚书,《
官名。又称“元帅”。春秋时晋国置。晋国军制分上、中、下三军,中军为全军中枢,设中军将,统帅全军。兼掌国政。上卿爵。《史记·齐太公世家》: “晋使郤克以车八百乘为中军将, 士燮将上军,栾书将下军,以救鲁
宋朝宫观官名。仁宗庆历八年(1048)置,以武臣观察使充任。
官名。宋朝国史实录院属官,以侍从官兼任,掌修国史。官名。金置,金代国史院设此官,与“修国史”共掌修国史、判院事。见《金史·百官一·国史院》。
官名。明、清太医院所属之医官。各精一科,专为皇帝、后妃等治疗疾病。明洪武十四年(1381)设,一人,从九品。隆庆五年(1571)定设十人。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初为三十人,后为二十六人,皆汉员。
官署名。明朝置,隶户部。设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从九品。掌收存浙江、江西、湖广、山西、四川等布政司及南直隶各府州岁解丝绢、毛皮等物。嘉靖中 (1522—1566) 革。官库名。明置,掌浙江、四川
医学学官名。见“医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