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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第

(1)宋初考课,沿唐制之四善而分列为三等:政绩优异者为上,职务粗理者为中,临事弛慢者为下。真宗景德元年(公元1004年)令诸路转运使考察所部官吏能否分为三等:公勤廉干惠及民者为上;干事无廉誉,清白而无治声为次,畏懦贪猥者为下。神宗以后按官员获善最多寡而定其等,四善一最或三善二最为上等;一最一善或无最二善为中等; 善最皆无为下等。(2)金代以四善、十七最考课官吏,凡县令以下,三最以上有四善或三善者为上,升一等;三最以上有二善者为中,减两资历;三最以上有一善为下,减一资历。节度判官、防御判官、军判以下,一最而有四善或三善为上,减一资历;一最而有二善为中,升为榜首;一最而有一善为下,升本等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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