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司
明清两朝都察院、刑部、大理寺之合称。凡遇斩、绞等重大罪案皆由其会勘,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平允,其后会稿具题,呈请皇帝批准。
官署名。明清两代以全国最高的司法机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参看《清会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司”条。
明清两朝都察院、刑部、大理寺之合称。凡遇斩、绞等重大罪案皆由其会勘,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平允,其后会稿具题,呈请皇帝批准。
官署名。明清两代以全国最高的司法机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参看《清会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司”条。
官名合称,金朝置。金国海陵王正隆六年(公元1161年)侵宋时,置三道都统制府和左右领军大都督,帅三十二总管南侵。这总管是领兵总管,为军中主将或主帅。其名号为:神策总管、神捷总管、神锐总管、神毅总管、神
惩戒机关名。国民党政府设置,直隶于司法院。分设于各省,掌理各省荐任职以下公务员的惩戒事务。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由高等法院院长兼任;委员七至九人,由司法院在高等法院庭长及推事中选任三至五人,其余员额从省
官名。五代时后唐皇帝巡行或出征,置大内都点检官,后周始置殿前都点检,位在都指挥使以上。自宋太祖赵匡胤以都点检被拥立为皇帝,其后便不再授此官。参看《文献通考·枢密院·殿前司》。
官署名。北宋神宗元丰二年 (1079) 置,属刑部,掌详断大辟狱案,设详断官领之。元丰(1078—1085) 改制,以其事归大理寺详断案,刑部不复详断。
宋朝乡役名。神宗时行保甲法,每五十户为一大保,设大保长一人,负责治安。后改二十五户为一大保,以大保长取代原乡役耆长。
官名。唐朝始置为宫廷女官,二十四掌之一,属尚功局。员二人,正八品。为司计典计之佐,协掌度支衣服、饮食、柴炭及其他杂物之事。宋、金悉如唐制。明永乐 (1403—1424) 后归其职于宦官。女官名。唐、金
商朝外服诸侯君长统称。为商朝名义上的属臣。主要指侯、伯、任 (即男) 等。与殷正百辟对应。参见“殷正百辟”。
官名。唐末、五代为藩镇幕职官,多由藩镇自辟置。宋朝改由朝廷除授,选士人充任,用为选人阶官。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定为从八品。徽宗崇宁二年 (1103)重定选人阶官,换文林郎。
爵名。汉朝官制,列侯对国家有功的赐有朝位,参国春秋祭祀。朝侯的朝位在九卿下,平冕文衣(见《通典·职官典·历代王侯封爵》、汉蔡邕《独断》下)。《后汉书·百官志五·列侯》:“中兴以来,唯以功德赐位特进者,
官名。《周礼》春官大宗伯之属,为众乐官之长,掌国子的音乐舞蹈知识教授,主持国家各种礼仪中音乐的演奏。员二人,中大夫爵。西魏恭帝三年(556)复置,为春官府属官,正五命。北周武帝保定四年(564),改为